施行日期:1990年12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4)城科字第153号文及(84)城设字第162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主编的《旅馆建筑设计规范》,经建设部、商业部、国家旅游局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JGJ62-90,自1990年12日起施行。在施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建设部建筑设计院。当设计旅游涉外饭店时,应有明确的星级目标,其功能要求尚应符合有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四章防火与疏散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五章建筑设备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给水排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暖通空调第二节客房部分第三节电气第三节公共部分附录一本规范用词说明第四节辅助部分第一章总则1.0.1条为使旅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至少设有20间出租客房的城镇旅馆建筑设根据旅馆的使用功能,按建筑质量标准和设备,设施条件,将旅馆建筑由高至低划分为一、二、三、四、五、六级6个建筑等级。旅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当设计旅游涉外饭店时,应有明确的星级目标,其功能要求尚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一、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并应选在交通方便、环境良好的地区。二、在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地区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基地的选择及建筑布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管理条例和保护规划的要求。三、在城镇的基地应至少一面临接城镇道路,其长度应满足基地内组织各功能区的出入口、客货运输、防火疏散及环境卫生等要求。二、主要出入口必须明显,并能引导旅客直接到达门厅。主要出入口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单车道或多车道,入口车道上方宜设雨棚。三、不论采用何种建筑形式,均应合理划分旅馆建筑的功能分区,组织各种出入口,使人流、货流、车流互不交叉。四、在综合性建筑中,旅馆部分应有单独分区,并有独立的出入口;对外营业的商店、餐厅等不应影响旅馆本身的使用功能。五、总平面布置应处理好主体建筑与辅助建筑的关系。对各种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客房区和邻近建筑。六、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各种管道,做好管道综合,并便于维护和检修。七、应根据所需停放车辆的车型及辆数在基地内或建筑物内设置停车空间,或按城市规划部门规定设置公用停车场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公共用房及辅助用房应根据旅馆等级、经营管理要求和旅馆附近可提供使用的公共设施情况确定。建筑布局应与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相适应,做到分区明确、联系方便,保证客房及公共用房具有良好的居住和活动环境。建筑热工设计应做到因地制宜,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要求,发挥投资的经济效益。建筑体型设计应有利于减少空调与采暖的冷热负荷,做好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和隔热,以利节能。采暖地区的旅馆客房部分的保温隔热标准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层以上,五、六级旅馆建筑7四、客房服务电梯应根据旅馆建筑等级和实际需要设置,五、六级旅馆建筑可与乘客电梯合用。五、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当旅馆建筑中采用方便残疾人设施时,应符合现行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二节客房部分三、客房不宜设置在无窗的地下室内,当利用无窗人防地下空间做为客房时,必须设有机械通风设备。六、客房之间的送风和排风管道必须采取消声处理措施,设置相当于毗邻客房间隔墙隔声量的消声装置。七博鱼·app、天然采光的客房间,其采光窗洞口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应小于18。八、跃层式客房内楼梯允许设置扇形踏步,其内0.25m处的宽度不应小于0.22m。客房净面积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卫生间。一、客房附设卫生间应符合表3.2.3—1规定。二、对不设卫生间的客房,应设置集中厕所和淋浴室。每件卫生器具使用人数不应大于表3.2.3—2的规定。3.2.2建筑等级一级二级四级单床间1210双床间0客房附设卫生间表3.2.3—1建筑等级一级二级四级净面积()5.03.53.03.02.5占客房总数百分比(%)25卫生器具件数(件)不应少于3不应少于2洗脸盆或水龙头大便器小便器或0.6m长小便槽淋浴喷头寒冷地区温暖地区使用人数60人以下1012122015超过60人部分1215152518使用人数60人以下1510超过60人部分10121812四、卫生间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变配电室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七、卫生间管道应有可靠的防漏水、防结露和隔声措施,并便于检修。第3.2.4条室内净高。一、客房居住部分净高度,当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4m;不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60m。二、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客房时,应至少有8面积的净高度不低于2.4m。一、服务用房宜设服务员工作间、贮藏间和开水间,可根据需要设置服务台。二、一、二、旅馆建筑应设消毒间;四、五、六级旅馆建筑应有消毒设施。四、客房层开水间应设有效的排气措施;不应使蒸汽和异味窜入客房。五、同楼层内的服务走道与客房层公共走道相连接处如有高差时,应采用坡度不大于110的坡道。第3.2.6条门、阳台。一、客房入口门洞宽度不应小于0.9m,高度不应低于2.1m。二、客房内卫生间门洞宽度不应小于0.75m,高度不应低于2.1m。三、既做套间又可分为两个单间的客房之间的连通门和隔墙,应符合客房隔声标准。第三节公共部分一、门厅内交通流线及服务分区应明确,对团体客人及其行李等,可根据需要采取分流措施;总服务台位置应明显。二、一、二、旅馆建筑门厅内或附近应设厕所、休息会客、外币兑换、邮电通讯、物品寄存及预订票证等服务设施;四、五、六级旅馆建筑门厅内或附近应设厕所、休息、接待等服务设施。旅客餐厅。10一、根据旅馆建筑性质、服务要求、接待能力和旅馆邻近的公共饮食设施水平,应设置相应的专供旅客就餐的餐厅。二、一、二级旅馆建筑应设不同规模的餐厅及酒吧间、咖啡厅、宴会厅和风味餐厅;旅馆建筑应设不同规模的餐厅及酒吧间、咖啡厅和宴会厅;四、五、六级旅馆建筑应设餐厅。三、一、二、旅馆建筑餐厅标准不应低于现行的《饮食建筑设计规范》中的一级餐馆标准;四级旅馆建筑餐厅标准不应低于二级餐馆标准;五、六级旅馆建筑餐厅标准不应低于餐馆标准。四、为旅客就餐的餐厅座位数,一、二、旅馆建筑不应少于床位数的80%;四级不应少于60%;五、六级不应少于40%。五、旅客餐厅的建筑设计除应符合上述各款规定外,还应按现行的《饮食建筑设计规范》中有关餐馆部分的规定执行。二、会议室的位置、出入口应避免外部使用时的人流路线与旅馆内部客流路线相互干扰。四、会议室多功能使用时应能灵活分隔为可独立使用的空间,且应有相应的设施和贮藏间。 11 一、一、二、旅馆建筑应设有相应的商店;四、五、六级旅馆建筑应设小卖部。设计时可参照现行的《商店建筑 设计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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